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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消)行罚决字〔2019〕100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甬陵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江北区慈城镇城南东路306号的宁波市甬陵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消控室无人持证上岗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市甬陵轻工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9年7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2
    决定机关 江北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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