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瑞(消)行罚决字〔2019〕01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瑞安市中宝置业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瑞安市中宝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的新湖春晓小区(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与港口大道交汇处,建筑面积:129558.5平方米,法定代表人:周志刚,场所性质:一类高层住宅)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占用消防登高场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一条,决定给予瑞安市中宝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瑞安市中宝置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瑞安支行(银行账号:3584626619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6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5
    决定机关 瑞安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