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三门君同骨伤医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8号的台州三门君同骨伤医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台州三门君同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1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8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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