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工罚(2020)60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 行政处罚内容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4 |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祝繁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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