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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工罚(2020)6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4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祝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