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鼎玉峰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14034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2民初3279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恢2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国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3月20日欠息1355.77元,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江苏鼎玉3峰商贸有限公司、卢睿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朱国宾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4元,由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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