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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76****666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5民初1319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恢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56500000元、利息390249.38元、复息661.12元,承担律师费732900元,共计57623810.5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二、若被告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2021年3月10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虎丘区长江路838号6幢1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5078501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1450000元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苏州润德顺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7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沈水凤对被告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5债务在20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327964元,减半收取1639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982元,由被告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润德顺贸易有限公司、沈水凤负担,于2021年3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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