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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76****666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5民初4122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17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借款本金17,400,000元、利息150,292.50元(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后的罚息以17,4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150,292.50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律师费31361,357元。三、被告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长河物资有限公司、被告苏州万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上述之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沈水凤、被告沈水龙对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上述之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836096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42元,减半收取70,0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5,021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负担6,851元,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被告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长河物资有限公司、被告苏州万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沈水凤、被告沈水龙负担68,170元。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被告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长河物资有限公司、被告苏州万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沈水凤、被告沈水龙应负担的68,17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32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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