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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76****666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8民初6435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1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43770000元、利息770080.28元、复利7966.66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608069元。三、被告苏州华柱钢业有限公司、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润德顺贸易有限公司、沈水凤对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追偿。9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9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942元,由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苏州华柱钢业有限公司、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润德顺贸易有限公司、沈水凤共同负担,原告同意由五被告直接向其支付,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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