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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70****3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02民初315号
    案号 (2020)皖0802执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1-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金春、琚红英、王克平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大观区纺织西路18号花好悦园1幢1单元302室,集贤路69#501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限定在130万元范围内。三、被告金春、琚红英、路昌明、刘茜莉、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9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19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琚红英、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刘西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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