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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937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18号
    案号 (2016)皖0803执1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6-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327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告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金路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琚红英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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