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19]114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金辰印染有限公司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14号(虞) 当事人:浙江金辰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7214123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敏勇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86号 我局于2019年6月1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且污水站各工段正常运行,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苯胺类浓度为1.65mg/L,未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即苯胺类浓度≤1.0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污水处理设备的生化池曝气量不足,导致溶解氧下降,最终导致废水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及法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7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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