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丁凤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343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722民初187号 |
案号 | (2017)皖0722执3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日期 | 2017-05-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借款本金2300万元,并以800万元、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分别按年利率5.612%、5.362%计付借款利息,款清息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对被告钱叶恒为该笔借款设定的抵押物【即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016849号项下的房屋共计2987.25平方米,枞国用(2010)第0024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850.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丁风林、孙祥银、钱叶恒、吴爱梅、李自英、陈五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800元,由枞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风林、孙祥银、钱叶恒、吴爱梅、李自英、陈五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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