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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乐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2232****04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2民初3505号
    案号 (2020)皖1622执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乐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明建借款本金294112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本金2134625元自2016年4月5日起,本金50万元自2016年3月14日起,本金20万元自2016年1月29日起,本金106500元自2015年2月14日起,均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杨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科清偿后有权向安徽乐天食品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陈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90元,由被告安徽乐天食品有限公司、杨科负担47875元,原告陈明建负担16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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