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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市税稽一罚〔202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补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处以不缴少缴税款13159.6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579.8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天水市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