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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启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541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05570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39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4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保理垫款本金7414869.83元,支付利息257017.93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2月2日,之后利息按保理融资申请书约定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保证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章建新、胡秀芳对被告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保证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胡丽青、胡启洪对被告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保证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2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7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章建新、胡秀芳、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胡丽青、胡启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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