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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经世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08****0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0760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经世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朝阳印刷有限公司支付报酬78000元;二、被告天津经世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朝阳印刷有限公司赔偿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朝阳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计1036元,由被告天津经世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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