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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71****22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3民初31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国雄科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借款本金112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以112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75%标准计算)。 二、被告湖北诚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司马萍、唐卫东、颜家光、高庆玉对被告湖北国雄科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国雄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诚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司马萍、唐卫东、颜家光、高庆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65元,减半收取9098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5982.5元由被告湖北国雄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诚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司马萍、唐卫东、颜家光、高庆玉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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