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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71****22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3民初1921号
    案号 (2019)鄂0303执1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冠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垫付款12484687.50元及利息【2018年5月24日前的利息49938.75元;2018年5月25日至本金12484687.5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余力、郑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十堰冠鼎工贸有限公司、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余力、郑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008元由被告十堰冠鼎工贸有限公司、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余力、郑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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