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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龙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香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416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324民初5511号
    案号 (2018)皖1324执1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1
    发布日期 2018-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金龙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泗县东方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57164元及相应利息(其中414690元自2016年8月17日起计算利息,其中42474元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利息,分别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息至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被告河南金龙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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