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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顺市监罚字〔2021〕4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登记注册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协查,当事人已连续超过6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关于协助核查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听证公告照片等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1
    决定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