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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怀市监处字〔2020〕第37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9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6
    决定机关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高瞻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