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鄞州)建罚决字〔2021〕000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将部分住宅室内精装修工程肢解发包案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建罚决字[2021]55号当事人:宁波龙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旭忠违法事实:宁波龙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鄞州区H1-1、H2-1(江南公路地段JD08)地块项目建设过程中,将部分住宅室内精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发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4008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罚款缴纳。处罚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日期:2021年9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2
    决定机关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