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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卫医罚〔2019〕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白色外观带6个按钮、1个枪头的钒钛微晶(空心)水光仪器一台;2.罚款8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