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卫医罚〔2019〕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白色外观带6个按钮、1个枪头的钒钛微晶(空心)水光仪器一台;2.罚款8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