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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61****20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84号
    案号 (2020)鄂0117执恢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玉鹭家居仙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62万元及利息(以1,08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3年10月30日一天的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月14日的利息;以2,762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计算从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7月13日利息;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15元,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玉鹭家居仙桃有限公司负担186,8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玉鹭家居仙桃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向本院预缴,被告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玉鹭家居仙桃有限公司应连同前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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