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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05****075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303号
    案号 (2020)辽01执1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628286.64元;二、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7832094.64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693元,由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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