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新利养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0468****72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04民初277号 |
案号 | (2019)豫0704执3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日期 | 2019-06-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新乡市新利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计算:(1)自2016年4月5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的利息、罚息累计为236343.37元,(2)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4.7‰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都新利、茹祥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都新利、茹祥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乡市新利养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7元,由被告新乡市新利养殖有限公司、都新利、茹祥照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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