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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新利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都新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468****7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04民初892号
    案号 (2017)豫0704执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1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新乡市新利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媛媛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胡新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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