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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椒人社罚决字﹝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行政处罚人: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AM1RD0U,法定代表人:雷某。2021年2月2日,我局对被行政处罚人开发的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章梓路以东、章安大道以南地块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并下发改正指令书[椒人社监令字〔2021〕13号],明确指出该项目部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按月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打入农民工工资专户。并责令5日内整改到位,现场项目负责人已签字签收,并于2021年2月5日改正完毕。2021年5月10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银行反馈,显示该公司专户存在异常情况。该公司在4月份又未按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分账管理制度,未向专户汇入3月份工资性工程款。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如下事实:被行政处罚人在4月份未按规定向专户汇入3月份工资性工程款,其行为已违反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5月28日,我局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椒人社监罚告字〔20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我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作出的处罚金额以及被行政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1年6月4日,被行政处罚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被行政处罚人未在规定期间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我局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6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5
    决定机关 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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