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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31号当事人: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AM1RD0U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章安大道218号2019年6月4日8时40分,执法人员接到污水排放举报,赶到举报点章安街道章梓路以东、章安大道以南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地时,发现工地建设单位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地泥浆固化后产生的污水未经过净化处理直接用二个抽水泵排入工地外的城镇污水管网里。经调查了解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大约200立方/每天,排放了将近40天左右。经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当事人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章安街道章梓路以东、章安大道以南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地的泥浆固化后产生的污水未经过净化处理直接用二个抽水泵排入工地外的城镇污水管网里。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05477)1份,证明本局已于2019年6月4日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证。三、委托代理人徐君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泥浆土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苏志良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地里泥浆固化后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每天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大约200立方,排放了将近40天左右。四、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了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被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情况。六、台州市椒江区前所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地偷排固化水事件报告,证实了排放的污水造成的情节严重。现依据《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排放污水的行为,采取治理措施,补办相关手续,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0
    决定机关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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