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35号当事人: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AM1RDOU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章安大道218号2019年5月17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椒江区章安街道章梓路以东、章安大道以南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地时,发现当事人台州卓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工地里的建筑垃圾渣土。经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草图,查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建筑垃圾被查处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二.委托代理人王贵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三.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了当事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执法人员查处要求整改的内容。四.一标段施工单位卷宗台椒综执〔2019〕第00293号复印件和二标段施工单位卷宗台椒综执〔2019〕第00292号复印件,证实了椒江区章安街道章梓路以东、章安大道以南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地在未得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工地里的建筑垃圾渣土。五.施工合同协议书,证实了当事人是该工地的建设单位。六.委托代理人王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已核实其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9 |
决定机关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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