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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汝南县豫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2766****211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27民初3835号
    案号 (2021)豫1727执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汝南县豫中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聂新民货款577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07月0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聂新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被告汝南县豫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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