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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鑫泓泰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吉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7****992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2民初5249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2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深圳市鑫泓泰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莞市沙田成隆鞋材厂(经营者:潘志成)违约金780,000元; 二、被告李波在清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鑫泓泰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沙田成隆鞋材厂(经营者:潘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92元,由原告东莞市沙田成隆鞋材厂(经营者:潘志成)负担1,892元,由被告深圳市鑫泓泰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波共同负担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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