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贺翼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6856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民初2397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9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湖南中宏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沙县鑫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100万元; 二、湖南中宏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沙县鑫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湖南中宏基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宏金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沙县鑫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风险保证金750万元; 四、湖南中宏基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宏金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沙县鑫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7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五、湖南宏金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浏阳弘善孝道文化有限公司、邹光伟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250元,由被告中宏基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宏金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浏阳弘善孝道文化有限公司、邹光伟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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