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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惠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056****44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7131号
    案号 (2019)皖1302执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19-04-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惠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代为第三人张元元偿还给原告亢荣明借款本金63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350万元自2014年7月9日起、150万元自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70元,由被告安徽惠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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