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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惠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惠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505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42号
    案号 (2016)皖13执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3
    发布日期 2016-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惠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宿州市百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200万元并承担损失(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00元,由安徽惠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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