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0010****58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唐仲裁字第028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72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8877.21元。 二、被申请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249933.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申请人自200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的利息10663.60元;以288877.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申请人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43451.94元;以288877.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给付申请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 驳回申请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 本案仲裁费19685 元(申请人已预交〉,申请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承担8659元;被申请人唐山建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11026元,被申请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如被申请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履行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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