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69****009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36933号 |
| 案号 | (2020)津0116执843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管理费395419元; 二、被告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954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2元,减半收取3616元,由被告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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