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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阳喆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60030****469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2779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4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2-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喆喆一、被告襄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沭阳县亿联木业制品厂货款1125716.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5716.8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喆喆二、被告乔长军对被告襄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9??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沭阳县亿联木业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31元,喆喆由被告襄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乔长军负担(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19931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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