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25-00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5日10时57分,我局临平新城中队周斌、赵国强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将余杭区乔司街道良熟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工地的20立方米工程渣土(余泥)交给杭州明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浙A8Z790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外运处置,该车辆在文正街上被查获。经调查,良熟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工地进行土方开挖(长约250米,宽约66米,深约4.85米),共计约80000立方米工程渣土(余泥)产生。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共未经核准处置工程渣土20立方米。之后,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2021年01月27日,余杭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出具联系函意见:“经查询,截止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未在行政审批窗口办理过案发地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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