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58号的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7年3月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06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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