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皓德车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10067****675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1民初2263号 |
| 案号 | (2021)川0181执183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皓德车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备款420560元。并以4205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北皓德车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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