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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绍兴益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6时至2021年4月27日16时,在诸暨市望湖路与东福路交叉云锦华庭项目建设工地,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该工地西北侧望湖路雨水井内排放污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的规定,现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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