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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苍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起,将店铺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灵溪镇塘北路与金乡路交叉口,塘北路向西20米处(极客健身房门口),堆放的建筑垃圾占地面积为19.6平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起,将店铺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灵溪镇塘北路与金乡路交叉口,塘北路向西20米处(极客健身房门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18〕14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56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