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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消)行罚决字〔2021〕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21年2月1日位于苍南县灵溪镇鑫和锦园1-2幢114、115、116、201的温州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苍南灵溪店(面积:3137平方米,场所类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不具有一定规模,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苍南灵溪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温州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苍南灵溪店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10000209938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2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2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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