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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廷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6****69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5民初11325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1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3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迪贸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2960元、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律师代理费21106元和差旅费37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迪贸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6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15元,由原告上海迪贸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62元,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负担216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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