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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金阳公路(非)罚[2020]050100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5月08日09时31分,驾驶员王春驾驶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88052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运渣石,从永康到义乌,途径X11444K+5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6.4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超限20.46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5月22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周黎洪(33070030)、吴松英(33070931核实了当事人王春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5月22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阳公路(非)告〔2020〕05010011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5月22日当事人王春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2
    决定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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