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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249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锡滨民初字第1687号
    案号 (2016)苏0211执15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7
    发布日期 2016-09-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蒋伟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立即向陆荣钢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2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陆荣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蒋伟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00元,由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蒋伟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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