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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伟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249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园商初字第1705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日期 2016-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4542.91元,并偿付至2013年4月26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4662.48元,以及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偿付律师费用人民币14976元。 三、被告蒋伟林、李寿南对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伟林、李寿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2元,由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582元,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蒋伟林、李寿南负担人民币78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蒋伟林、李寿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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