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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伟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249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6099号
    案号 (2012)浦执字第208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12-04
    发布日期 2014-04-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51588.18元,留购价款1000元,违约金4272.99元,扣除保证金285428元后共计1571433.17元,此款由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386074.65元,应于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每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3年12月15日前给付85358.52元; 二、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如未如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任一期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给付违约金; 三、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全部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前,编号为11D032225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归原告所有,如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取回并自行处置《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处置租赁物件所得价款在扣除被告无锡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付未付的全部款项后,如有余款,应于5个工作日内返还被告无锡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如有不足,由被告无锡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4457.50元,由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于2013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 五、被告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超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蒋伟林、李寿南对被告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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