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综执字〔2017〕4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11月以来,平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平湖市当湖街道金平湖大道和胜利路交叉口东北侧土地进行绿化和道路建设,总面积519.4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面积483.0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36.4平方米,无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承办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当事人平湖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处罚如下:1、责令60日内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519.4平方米。2、责令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硬化的道路492.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519.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2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426.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7 |
决定机关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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